因为这些威力强大的阻抗,客体关系家族治疗师尤其必须以开阔或客观的角度,去体察自己的反移情反应。也就是说,治疗师必须让自己成为接受家族成员们之投射的涵容者,以利于更贴切地诊断并解读发生于家族内部的这些投射,这点至关重要,接着治疗师才得以点出在治疗历程中此时此刻所观察到的病态、共谋之固定家族模式,并将它与发生于治疗之外的情境连结起来。
婚姻治疗一开始最常出现的阻抗型式,是伴侣双方都期望治疗师“搞定/治好”(fix) 他们的另一半。因为配偶双方把内在冲突外化到对方身上的习性是如此地根深蒂固,通常他们更感兴趣的反倒是去说服治疗师他们自己是对的,而非去修复婚姻关系,治疗师必须竭力避免在此类冲突中选边站;相反地,治疗师必须帮助配偶双方拉高层次、正确评断他们自己对婚姻冲突该当的责任。
从“视婚姻冲突为首要问题”,过渡到能够感知“个人的内在冲突于夫妻之间上演”,对配偶任一方而言,都不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婚姻双方中的投射性认同需要持续的冲突状态来维持,而分裂机转(splitting) 必然产生的两极化现象,正好维持了这个稳定的平衡。任何想改变该平衡的努力都将对配偶双方构成极度威胁,有时配偶将对方视为“坏客体”的需要是如此迫切,以至于所有在治疗上的努力都化为乌有。尽管俩人都明了彼此间病态的互动,某些夫妻仍宁愿选择处于这种一团乱的状态中,而不愿面对改变现状所带来的焦虑。
分析到最后,当然,婚姻治疗中的改变不是治疗师的责任,唯有缔结婚姻的两人能够决定是否要改变他们的婚姻状态。当治疗师发现自己太过以某一种治疗结果为职志时,通常代表已经陷入一种共谋的陷阱中,而不知不觉地认同了家族成员所投射出来的部分。此外,治疗师愈是急于推动改变,来自夫妻的阻抗可能也愈强。治疗师努力要撼动既有体系的同时,诸多阻抗之所以发生,乃因无意识的婚姻契约(marital contract)——牵涉到配偶双方或所有家族成员的行为——受到了挑战与质疑,这些未说出口的契约需时常予以辨识,并在治疗过程中揭露、呈现给所有成员。当治疗因为这些阻抗而陷入僵局时,以下这个方法或许可以奏效:治疗师列出各种选择给这对伴侣看,并告诉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接下来的人生要怎么过。治疗师必须把离婚或者是完全不改变现状也列入选项当中,二者均需被视为可被接受的治疗结果。唯有如此,婚姻中的两人才能了解,最终还是得由他们自己决定未来他们要过什么样的生活。
互为主体与自体心理学取向之婚姻治疗 近年来,自体心理学的概念也被应用到婚姻冲突上。寇哈特在其最后一部著作的脚注中提到,“良好的婚姻应该是:其中一方足以面对挑战,亦即能够提供自体客体之功能,以满足另一方在特定时刻、自体暂时受损时之所需。”他同时提到,当自体-客体需求未能被配偶所满足时,结局便可能造成夫妻离异,或永无休止的悲苦——某种屡见不鲜的、慢性的自恋性愤怒(chronic narcissistic rage)。
个体对其配偶有自体-客体反应的需求(need for selfobject responses),而此需求所引发的冲突,可以作为拟定婚姻治疗策略时的基础。林史托姆指出婚姻治疗中的移情有两个重要的向度(参见第一章),当从配偶身上寻求自体-客体满足的这种需求受挫时,夫妻双方可能“被锁进一个彼此相互拮抗、且一再重复的移情里;在此种移情之外,同时又个别地在对治疗师的移情中,感受到对自体-客体的渴望。”虽然就些某层面来看,这个发展历程可能是有问题的,但治疗师若能够予以同理,则或许能够让该对夫妻重燃希望。林史托姆以互为主体性理论(inrersubjectivity theory)与自体心理学为基础,提出一个包括六个阶段的模式:在第一及第二个阶段中,治疗师对配偶两人所各自拥有的主观想法予以同理,并强调没有任何一方对事实的了解比另一方更真实或更正确;在第三、第四阶段中,治疗师追溯出对自体-客体的渴望是如何一路发展而终致受挫的轨迹,藉此向伴侣两人说明,他们是如何透过重演过去遭遇的冲突,以维系本身自体的完整;第五个阶段是增强反省的能力,以使双方能够对于关系的障碍,去负起各自的责任;至于最后阶段的重点,则集中在强调配偶双方互相支持、以促进对方成长与反省的能力,同时又能够同理另一半的观点。
林史托姆也强调反移情困境会以某种变形表现出来,也就是配偶双方竞相榨取治疗师的自体-客体功能。治疗师本身对自体-客体反应的需求,可能导致他与配偶其中一方共谋以对抗另一方,针对这一点,治疗师必须试着要采取一种中立的立场,使自己可以聆听、了解并接纳配偶双方对另一半的主观感受,并承认他们对彼此的感受基本上是其来有自、站得住脚的。
适应症与禁忌症 临床工作者在决定病患是否需要个别或家族/婚姻治疗时,“消费者”模式是个普遍的思考方式。病患要的是什么?是一个人来求助或两人一起来?讨论内容是集中在“我的问题”或是“我们的问题”?问题本身被看作是内源性的还是外因性的?假如是父母亲带着正值青春期的孩子前来,此时,要如何决定最佳的治疗方式,恐怕将更形复杂。通常被带来的青少年并不认为自己有治疗的必要,且往往在第一次会面中大部分的时候都沉默不语,与此同时,一旁的双亲则可能不停絮叨着他们儿子或女儿的种种问题。进行评估的临床师需要很快判定在下一次的治疗中该怎么办?若只对其中那位被认定是“病患”的成员进行治疗,是否会被卷进家族中分裂与投射性认同的共谋中呢?当临床工作者心中有所怀疑时,当然,他可以持续作探索性的评估,直到家族中的动力关系更清楚地浮现为止。有时会遇到的一种情形是,伴侣中的一方或者是家族中的某些成员拒绝参与治疗,此时,治疗师被迫仅能与一位成员一起合作,或根本完全放弃治疗。
史利普强调,在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时,先确定病患从家庭中分化出来的程度,不失为一种良策。对处于青少年晚期或成年早期,且那些在心理上和居住地点上都与家庭分离、独立生活并且具有相当成熟的防卫机制的人而言,个别治疗可能是最佳的治疗方式。然而,对处于相同年龄层但仍与家人同住,或虽不与家人同住,但在情感上却有着深沉纠葛的人而言,家族治疗或合并家族与个别治疗可能是最有帮助的。 37/156 首页 上一页 35 36 37 38 39 40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