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我认为,这种存在式的爱中还得加入点浪漫成分,最初的吸引力在以后必须常常得到重温,这样才能使爱成为创造性的活动,并且把爱长久维持下去。当我们把弗洛姆的理论付诸实践时就会明白,他提出了多么高的要求:关心一个人,确确实实对一个人非常感兴趣,认识、研究、肯定这个人——心中有爱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这一切做得很好,前提是不能太自恋,也就是真正关注这个人,而不只是关注这个人对我们的影响。但是一旦爱消失了,"保持自己的可爱并且唤醒爱",就成了一件非常艰苦的关系工作。而这也正是弗洛姆的意思,他认为做好这件艰苦的工作是我们终生的责任。如果我们不是这样做的,而是认为自己已经得到了一个人,那么这就是占有式的爱了。但弗洛姆认为,爱是不能占有的,爱必须不断地实施。如果我们认为自己能够占有爱,那么我们就会千方百计地监视所爱的人,限制他的自由,"这样的爱,使人丧失活力,令人窒息,不赋予人生命,反而置人于死地",所以也就不配被称为爱了。弗洛姆认为,对他人身体的专有权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果我们不再相爱了,而只是把爱看成一个已经达到的状态,那么我们就会坚持自己对所爱的人的身体的专有权。在这方面,我们常常用与监狱有关的术语来表达嫉妒:有人闯入了关系,有人则"越狱"逃跑了,这时我们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想惩罚别人,也不给别人自由。弗洛姆发现,现今的社会状况(1976年)大大地有利于占有原则,而不利于存在原则,这是很成问题的,因为存在原则对自我价值感的稳定有利得多。
存在原则中的自体活度我们生来就具备,但占有原则却似乎更受人重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自体活度一定要受到限制,为什么创造和发展的生存意识——在人际关系中也一样——就这么不重要。
我觉得弗洛姆的理论特别重要,因为他从存在式的爱的概念出发,认为这种爱是可以学习的。有人认为在童年没有得到爱的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也没有爱的能力,因此也就特别容易产生嫉妒反应,弗洛姆是不会同意这样的观点的。占有式的爱让我们想起了我们对待自己的财产的态度,占有的东西都是可能被夺走的。存在式的爱并不能减少我们的分离焦虑,但能让我们以更合理的方式处理分离焦虑,不是一味地指责对方,不是拼命地想让"有罪"的人感到内疚,而是不无悲伤地理解对方。现在我们非常明白,存在式的爱是以得到了足够发展的真实的自性为前提的,也可以反过来说:如果我们不管受到什么样的挫折都能坚持存在式的爱,那么我们就能获得亲切的、充满活力的关系,从而不断地发展真宴的自件。
如果我们的自我价值感要从一个我们自认为为我们所占有的人身上得到保障,那么除了遭受分离的痛苦之外,我们还迷失了自己。这使我们在关系中很容易被人操纵,稍微受到一点点分离的威胁,我们就会屈服。这可不是处理嫉妒的建设性方式,确切地说,这是在阻碍关系中产生某些建设性的东西。一个人感觉自己受到了遗弃和排斥,因此而郁郁寡欢,但通过治疗,他认识到了自身的价值,这就是建设性的情境了。
嫉妒——正文 负疚感
负疚感是嫉妒范围内的另一个专题。以占有为原则,爱一个人就意味着要把他当做私有财产,既然是财产,别人就可以偷。盗贼和帮凶们破坏了我们良好的生存意识,我们种种的不幸,责任全在他们。
当然,两人关系开放后,亲密的感情是会受到一些影响。这种亲密的气氛是在他们刚开始相爱的时候形成的,那时他们完全投入了对方的怀抱,体验着幸福、愉快和激情的绝妙感觉,两人彼此融合后产生的整体感使他们感到自己非常安全。他们当然希望能够常常体验到这样的感情,并尽可能使这样的感情天长地久,保持不变。但事实上,即便他们的关系不开放,他们之间的感情也是要起变化的。此外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有各种类型,种种都很特别。亲密的感情起了变化,我们就会感觉到损失,这时我们往往不是觉得悲伤,而是开始横加指责:一定有个什么人得对此负责,很可能是"另一个人"。
在负疚感的问题上,自身的分离幻想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分离幻想的意义在于它能使人更关注自己的生活,这还不是那种会引起投射性嫉妒的分离幻想,但这是预备阶段。如果有人很内疚地告诉我们,虽然他们与伴侣的性生活非常刺激,但在那个时候,他们心里想的却是别人,那么我们往往可以从中推断他们产生了分离幻想。虽然这种事很容易被看做背叛和欺骗,但由于一般人不会说出来,所以也不会产生什么后果。但如果两人都有这样的经验,并且都说出来了,他们就会明白,他们的外遇不是在外面,而是在内心。对此古根比尔(Guggenbtihl)曾说过,爱欲满足有两种,一种是成双的爱欲满足,是由伴侣双方共同参与形成的;而另一种是个体的爱欲满足。个体的爱欲满足我们是不与伴侣分享的,我们在性幻想中与一个"梦中情人"发生关系,这往往就是个体爱欲满足的表现,它能使我们获得新的人格成分。所以,当我们幻想另一个伴侣时,往往以为自己是对另一个具体的伴侣产生了向往。但事实上,外遇存在于我们自己的心里,这是在诱使我们的人格向更深、更广处发展。
分离幻想具有许多功能,大多有利于个性化过程,有利于自我存在,但它也会引起分离焦虑,使我们不至于过于草率地将分离幻想付诸实施,不至于轻易地屈服于所有的诱惑,最多只是屈服于一些无法回避的诱惑。如果我们想要把分离幻想付诸实施,那么一个潜伏于"内心"的伴侣会突然变成真实伴侣的具体的外在对手。然后双方就开始追究责任,越轨的一方是有罪的,而"忠实"的一方则成了无辜的受害者,但越轨的人往往别无选择,他要么对不起婚姻关系,要么对不起自己。
很多人从道德的角度出发,认为只要不耽于感官享乐,只要付出足够的努力,所有的人都能对他们一朝选择的关系保持忠诚。只要愿意,就能做到,这种由焦虑产生的观念给自由意志留出了太大的活动余地,却没有认真考虑在心里常常有新的人格成分需要激活,而这些新的人格成分,我们往往可以在吸引我们的外部形象中看到。压制所有的魅力是不可能的,心中最活跃的成分往往表现在魅力中,压制魅力会导致抑郁和身体上的疾病,当然,那些为了自己不必嫉妒而千方百计地让别人嫉妒的人,就没有这样的问题了。如果这样的人产生了负疚感,那么负疚感能促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嫉妒问题,并为此承担责任。对于"被遗弃"的伴侣来说,谁该承担罪责那是再明白不过的了,正是因为他们明确地指定了罪魁祸首,所以他们的嫉妒不可能得到良好的处理。我们在嫉妒时需要处理损失——事实上的或想像中的,
但首先要做的是容忍和体验各种与悲伤有关的情感,悲伤过程使我们从关系自性又回到了个体自性。在悲伤情感所导致的心理过程中,我们得以明白关系的核心是什么,伴侣对我们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即便我们已经失去了造成这一切的那个人,那是不是还有些什么东西没有失去。这是一个旷日持久的痛苦的过程。
在嫉妒情境中,我们也许并没有完全失去伴侣,但关系已不再是从前的关系了。不管怎么说,悲伤情感能促使我们进行必要的内省,但如果我们投射了负疚感,那就不会再过问自己在这个情境中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了,这会阻塞悲伤过程,内省也会因此受到阻碍。如果肯定伴侣犯了错误,那我们凭什么要悲伤呢?某些嫉妒在治疗中无法克服,原因就在于此,有些人在治疗中只想让人确认自己是无辜的,而伴侣是有罪的,他们不停地谴责伴侣的薄情,把这些罪人打人牢房——也许永世不得翻身。但那些"宣判"别人罪行的人,自己最后也坐进了这个牢房,因为这样的关系再也发展不下去了,他们看不到自己身上促成嫉妒情境的成分,因此也无法接受潜伏于嫉妒情境中的发展挑战,他们自己也被这种关系捆住了手脚(了无趣味的),那其实已经不是什么关系了。双方也许生活在一个罪责共同体中,对罪责的谴责和负疚感把他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对分离焦虑和分离欲望形成了很好的防御。
负疚感驱走了什么样的焦虑和攻击性呢?我们在前面已多次提到,焦虑是分离焦虑,而攻击性则是改变关系所必需的潜能。如果一对夫妇总是相互指责对方的过错,那他们就再也分不开了,但也不可能情投意合——他们走进了关系的坟墓。
在弗洛姆所说的存在式的爱中,责任的问题说起来更复杂。这里要追究的不再是谁破坏了协定,谁违了约,而是两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问题,相互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致使他们走到今天这一步,这个责任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当夫妇双方开始以这种方式共同探讨并解决问题的时候,在咨询中他们会发现,出于分离焦虑,以前有很多问题和愿望他们都不曾说出来,为的是防止发生争执。因为他们认为争执会伤和气,使两个相爱的人相互对峙——但事实上,争执也可能使他们以后重新融合为一体。
我们越是回避日常的分离,在关系中就越不能保持本色,关系也就越需要对外人开放,有时候这真的会对原来的关系造成威胁。融合而又保持本色,结合而又强调个性,这是人的本性。在彼此交融的亲密关系中,关系自性和个体自性应该交替着成为关注的焦点。退人个体自性会被看成是分离,但正是这样的分离能够使我们重新获得亲近的关系。
嫉妒——正文 结束语
有些非常嫉妒的人明确宣称,他们的伴侣绝不能属于别人,甚至不能对别人产生丝毫的兴趣,不能为别人兴奋。要是这样的人站在我面前,我就似乎听到了这样的话:"我是你的主人,是你的上帝,除了我,你绝不能再有别的上帝。"这种旧约式的爱就像是上帝对待他的臣民的爱。我常常问自己,我们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内化了这种爱的关系。真有那么多人对自己的价值如此没有信心,以至于非要充当别人的上帝不可?或者这是随恋爱而来的理想,想让伴侣和自己都看看"上帝是怎么爱我们的"?为了拯救这样的理想和爱的浪漫感情,难道我们就有权拘禁一个所爱的人吗?
羡慕和嫉妒的共同之处在于,我们的自我价值感越糟糕,它们就越猖狂,并且我们得通过功业理念对它们做出补偿。如果我们把这个问题道德化和意识形态化,以理解得不怎么正确的忠实为生活信条,那就根本不需要再深入研究处理态度了。
我们有处理嫉妒的机会。嫉妒情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我们能够把嫉妒情境理解为一种警醒,一种挑战,认为那是生活在呼吁我们给个体自性以更多的关注,那么我们就能更好地处理嫉妒,并且能够以存在原则取代占有原则。也许这样还能减少我们嫉妒的机会,因为我们会把关系看做全面接触的地带,在这样的关系中,每一个人都为他人和自己的活力和发展而奋斗。
羡慕、嫉妒和对抗的形成基础显然是占有的欲望,而不是发展的欲望,其中误导性的观念是,人只要占有了自认为属于自己的东西,就能获得良好的自我价值感和自我感觉。而事实上,我们应该不断地创造新的生活情境,尽管有各种危机,还是积极地参与到新的关系中去,能够常常引起别人的兴趣。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获得良好的自我价值感,这种观念眼下亟待普及。当然这种生活方式要求大量的工作和发展,它常常能使我们意识到我们对自己的错误想像。
华人心语心理咨询热线电话和心理治疗电话:02784530206
国家注册高级心理咨询师QQ362890071症状是心灵的语言——心语!